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合同糾紛 >> 網購“泰山幣”,拍下后暴漲2萬多,商家竟反悔不發貨.......
花5萬多元在網上購買了泰山紀念幣,賣家卻遲遲沒有發貨,眼看紀念幣價格一天天上漲,賣家竟反悔了,不賣了!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按市場價賠差價嗎?
案件詳情
去年12月,浙江臺州路橋的錢先生在網購平臺某店鋪以14.5元左右一枚的價格,分16單購買了3540枚“泰山幣”,當天共支付貨款51000余元。
泰山普通紀念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為紀念泰山成為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于2019年11月28日發行的普通紀念幣。該紀念幣面額為5元,形狀為圓角正方形,材質為黃銅合金,發行數量1.2億枚,與現行流通人民幣職能相同,與同面額人民幣等值流通。
該店鋪在商品詳情頁中承諾付款后35天內發貨,同時也申明“由于‘泰山幣’市場波動較大,本店不接受因價格漲跌原因而提出的退貨申請”。
但是該店鋪卻遲遲未發貨。錢先生曾多次與店鋪客服溝通發貨事宜,均沒有得到明確答復。而就在他拍下商品后不久,“泰山幣”價格暴漲。
根據錢先生提供的店鋪截圖顯示,12月26日,該店鋪中同款“泰山幣”售價已調整為21.25元左右一枚。之后,“泰山幣”售價每天隨著行情不斷變化。
眼看著紀念幣價格一天天波動,錢先生很是心急??墒且粋€多月過去了,他仍未收到貨,等來的卻是一份告知書。該店鋪在2020年1月17日發布公告稱,因渠道問題無法繼續履行“泰山幣”的出賣義務,會按照淘寶平臺規則,辦理相關退賠事宜。
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就退貨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錢先生于是將該店鋪所屬公司起訴至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若無法交付,則按照相應差價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方:
該店鋪拒不發貨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向被告訂購后,市場上“泰山幣”價格已經上漲,單價從14.5元左右一枚漲至20元以上,差價已達到20000余元。被告不交付行為,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方:
只同意根據淘寶平臺規則退款以及每單不超過100元的違約金賠償,即最多賠償原告1600元。
對于網購商品
賣家不按約履行發貨義務
是否只能適用平臺規則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自愿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
“泰山幣”作為一種具有投資屬性的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被告出賣該商品時特別申明不接受因價格漲跌原因導致的退貨申請,但在該商品升值后卻不履行相應的發貨義務,明顯不公平。
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經如約支付了貨款,被告應在其承諾發貨期間內發貨?,F被告不發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交付約定的貨物。
原告購買該商品系用于投資,因被告違約,導致其投資上的損失巨大,若適用淘寶平臺對于一般商品的不發貨賠償規則,明顯不合理。故應認定涉案“泰山幣”為網購平臺規則中的“特殊商品”,不適用一般規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差價。
原告購買的“泰山幣”市場價格一直處于波動狀態,根據原告提供的截圖顯示2019年12月26日當日價格是21.25元,后期價格又有跌落,結合網購平臺等市場上16.5—23元左右每枚的價格,法院認為若被告無法履行交付紀念幣的義務,應當按照市場價中間值偏下單枚紀念幣18.5元折價賠償給原告較為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路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交付2019泰山雙遺紀念幣異形幣5元硬幣3540枚;若被告未履行交付義務,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18.5元/枚的價格對未交付紀念幣進行折價賠償。
目前,被告已按市場價支付了相應的折價賠償款。
提醒
如今,網購已經成為了大部分人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網購過程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商家出現違約行為,不僅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會造成信譽受損。遇到類似的問題,消費者可以保留好聊天記錄、消費憑證、發票等資料,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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