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 法律常識 >> 合同糾紛 >>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是怎樣的,運輸合同糾紛有哪些管轄原則?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復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那么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是怎樣的,運輸合同糾紛有哪些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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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是怎樣的,運輸合同糾紛有哪些管轄原則?
山東文瀚律師事務所閆明律師解答:
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山東文瀚律師事務所閆明律師解析:
在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如無故拖延運輸期限,又包括在運輸過程或者到達目的地時,托運的物品被損壞、丟失,或者對運輸工具、設備造成損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損害所發生的賠償糾紛。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可能發生在運輸合同始發地、中轉地、也可能發生在運輸到達地。當事人因為上述運輸合同發生糾紛,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山東大學研究生,目前就職于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文瀚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皆為山大法律系教授,本所被評為疑難案件解決中心。本律師所在團隊專業刑事辯護,成員均取得了研究生導師,博士等學位。因為專注,所以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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